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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开车出事故致丈夫八级伤残 丈夫称妻子是故意的

原告黄先生与被告蒋女士原本是夫妻,黄先生称,2011年10月,蒋女士驾车,黄先生在后座睡觉,结果蒋女士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惠盐高速坪山出口不远处,车头撞上了防护栏,造成黄先生脾脏切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认为,事故是被告故意所为,因为事故发生前,双方夫妻关系不和,婚姻已走向实质性解体。

2013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9 .4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今年4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龙岗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处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关系。法院指出,夫妻间是特殊的身份关系,他们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应和谐互助,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夫妻侵权。本次涉案事故中,虽然造成了原告受伤残疾,车辆损坏,但是事故中,被告并不存在无照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明知车况不良而驾驶的明显行为,所以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在主观上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目前,双方已经离婚,但蒋女士表示,当时出车祸时,驾驶车辆的是黄先生,并不是自己,另外,当时双方夫妻关系并无不合。而对于法院的一审结果,黄先生表示将继续上诉。